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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政策五类企业将享受稳岗补贴

时间:2015-08-19 10:22:2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武珂通讯员李飞)为做好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企业的援企稳岗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对符合范围和实施条件的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期间,每年可一次性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期间,是指经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起止期限。
稳定岗位补贴政策范围主要适用于五类企业:一是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二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四是治理大气污染企业,指按《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石化、制药、焦化等行业治理大气污染的企业;五是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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