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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时间:2016-04-26 15:17:16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贾旭鸿张春红)近日,我市印发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合二为一”,实现并轨。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六统一”
《方案》明确,2016年12月31日前,对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进行整合,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全部划转到市人社局。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办协调、服务高效的医疗保险体系,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
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方案》提出,2016年4月底前完成新农合资产和基金审计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底数清楚。2016年5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职能、编制、机构、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合工作。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做到参保人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
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方案》指出,2016年底前,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整合完成前,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市政府按情况协调解决,不得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相互调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过程中,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完成资源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双轨运行、政策不变。2016年6月底前,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6年11月1日起,按统一的新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
《方案》指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学校)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补足。
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推行付费方式改革,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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