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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2000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时间:2015-11-11 09:02:55  来源:  作者:

作者:马子涵


本报讯(记者马子涵)日前,我市出台《定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全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政策政银保、助保贷资金,解决农业企业贷款难题。
对年资本性支出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资本性支出总额3%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属于延长产业链条、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的,给予年资本性支出总额5%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的,对当年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5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补贴50%,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补贴40%,贷款500万元以上(含)部分补贴30%,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新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畜禽粪污处理设备和新建沼气池等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投产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社会营造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良好氛围,给予企业家优先推荐市政协委员、劳模候选人及企业文件直报市委、市政府等待遇。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由市委农工委另行制定具体标准,奖励资金由本措施专项资金支出。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按照省级奖励额度的50%予以奖励。
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发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建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研发中心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成国家级研发中心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首次土地流转规模在200亩(含)以上、500亩以下,流转期5年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生产的,给予受让方当年承包土地费用200元/亩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流转地块所在乡镇(办)、村5万元(限单个乡镇);首次土地流转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生产的,给予受让方当年承包土地费用300元/亩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流转地块所在乡镇(办)、村10万元(限单个乡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地块多次进行土地流转的,不予奖励。对农业设施建设及办公用地,符合土地使用政策的优先予以审批。
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获证的,1个产品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农产品质量防伪追溯的,年奖励5万元。
当年奖补资金超出2000万元,市财政不再追加,对享受奖补资金的,按比例进行分配;当年奖补资金不足2000万元的,结余资金当年不再安排使用,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已享受国家、省或我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如上级或我市扶持政策奖补额度低于本措施的,给予差额部分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此措施主要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的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规模养殖场(小区)等进行扶持。力争5年内新增市级龙头企业5家以上,省级龙头企业2家以上,培育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以上;每年保持省级示范社6家以上,国家级示范社1家以上;每年实施农业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等10项以上。解解放放思思想想抢抢抓抓机机遇遇奋奋发发作作为为协协同同发发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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