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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侵犯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3-02-25 15:36:07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孙新亮)近几天,家住金世豪庭小区的杨女士很是郁闷,前几天中山路某商场打折促销,她花300多元买了一双原价600多元的女靴,可回到家才发现右脚鞋帮内有一个豁口。第二天到商场退换遭到拒绝,原因是“特价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杨女士既气愤又无奈。其实,跟杨女士一样遭遇的市民不在少数。记者走访商家发现,春节前后,为促销商品招揽顾客,大部分商家都大搞“打折”、“特价处理”的促销活动,但记者问可否退换时,多数商家表示打折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过有的商家称,“不能退换,但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维修”。
就“打折商品”售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退换,记者采访了市消协工作人员。据介绍,“打折”与“特价处理”有区别,要看好再“出手”。打折促销商品也应该保证质量,若购买后发现质量问题可以保留凭证投诉维权,商家因商品价格打折而不愿承担质量问题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样,即使打折商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自行与商家协商退换,前提是所售出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但若售出的是金银饰品、食品、内衣类衣物、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并无质量问题要退换,商家有权拒绝。即使商品被检出质量问题,商家也只有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若是“特价处理”商品,商家向消费者明示存在一定瑕疵而特价出售,则构成免责。
市法律工作者表示,像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谢绝自带酒水、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等单方条款,其实是商家利用本身的资源优势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限制,对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平,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进行维权,或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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