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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抵制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的通告

时间:2015-04-17 16:09:18  来源:  作者:

近期一些从事金融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农业经济合作社,利用群众投资需求,巧立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其他债权凭证和内部集资、入股等形式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突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其根本特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
三、非法集资主要用新集资的钱还旧集资的账来维持运转,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四、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一是扰乱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三是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只能将剩余资产按比例进行返还。
六、因清理清退非法集资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上访,应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上访为名策划、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从重处理。
七、广大市民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协助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1.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2312330
2.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316337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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