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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时间:2014-11-21 16:04:41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王登强孙新亮)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的通知》,与原有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此次公积金新政降低了贷款门槛,优化了办理流程,扩大了贷款范围和提取额度,从而将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从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得到实惠。
贷款缴存时限缩短。此次公积金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原有政策规定缩短了半年。同时规定,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实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公积金贷款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优势明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含)以下的贷款年利率为4%,五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4.5%。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55%,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年利率为7.205%。例如:以贷款10万元10年期限计算,公积金贷款到期还款利息为24368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到期还款利息为40604元,使用公积金贷款少支付利息16236元。若按贷款20万元20年期限计算,使用公积金贷款少支付利息74448元。从对比中可以看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降低了职工购房成本和贷款利息支出,减轻了还款压力,提高了生活质量。
据了解,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这次公积金新政扩大了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提高了首套房提取额度。
大力发放商品房按揭贷款,把发放商品房按揭贷款作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及公教人员改善住房条件的主要途径,继续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应贷尽贷。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这次公积金新政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缴存职工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对原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申请将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提高首套房提取额度,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O(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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