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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通告

时间:2013-12-23 14:47:15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的范畴和治理淘汰时间安排。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车主可携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到环保局查询)。2013年,淘汰1998年底前和2004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柴油机动车;淘汰全省党政机关和中央驻冀机关黄标车。2014年3月底前,淘汰全省和中央驻冀企事业单位黄标车。2014年,淘汰1999年底前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柴油机动车。2015年,淘汰2000年底前和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柴油机动车
二、治理措施
(一)严格登记管理。对连续3年未检车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二)、限制通行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采取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等方法,予以罚款并记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严格黄标车尾气检测,提高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强力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商务部门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地下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报废车回收、拆解的“黑窝点、黑市场”。
三、办理注销黄标车的相关手续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定州市废旧汽车拆解有限公司交售机动车(地址,定州市南关,电话2376502),同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机动车确已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到交警大队东大厅───重点车辆监管科或各个交警中队,签订《注销申请书》。资询电话5532596
(三)、对机动车已经无法行驶但因某种原因又无法报废的,要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找不到车辆所有人的,要由村居委会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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