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牛勇)4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前,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至12月,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通知提出,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进行调剂,资金仍不足者,由统筹地本级政府给予补贴。
据介绍,我市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员达13469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人员13844人,新的费率标准实施后,经初步测算,今年全市企事业单位将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460万元,其中企业少缴纳约280万元,事业单位少缴纳约180万元。
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后已按1.5%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我市将于5月份开始冲减。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目前,按照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所在的不同地区,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40元、990元和1050元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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